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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毛某某沿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华府大道观音湾大桥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乙醇浓度、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

阳市**镇**街**号,电话号码1368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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