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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医院。2016年11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自己的住房内吃饭、饮酒。随后无证驾驶(已注销)达到“报废”标准的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镇上到中兴路的“农业银行”取钱。当日下午14时许,当车行驶至沱牌镇中兴路的“疫情”防控卡口时,因醉酒失态,与执勤人员发生口角后驾车离开卡口。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赴卡口并处理报警情况,当日下午15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沱牌镇中兴路卡口附近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沱牌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

2020年3月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所送血液样品“林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及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乙醇含量为239.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2016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身体状况及家庭实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78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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