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双流区航港路金恒德汽配城内C-8栋路口处与张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林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案发后随即提取的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7.3mg/100mL;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摩托车。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林某某与张某某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6629****。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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