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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3********,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津H****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梨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领世路交口处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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