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林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街道**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02时15分,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始兴县太平镇墨江中学方向往始兴县妇幼保健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始兴县太平镇红旗西路工商所路段时,与从始兴县太平镇老汽车站方向往太平镇美景园方向行驶的由钟某某驾驶的粤F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叙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住所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街道**路**村**号。
2.案卷材料共两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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