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安丘市金冢子镇林家屯村人,现住山东省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委处,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罚金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宝琴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