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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经营的“爱的给予伴手礼”店内和林某甲等三人吃饭,林某某喝了四、五两白酒。下午17时许,林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历阳镇陋室西街驶往玉带河路其子开的“饭十七”店,19时40分左右,林某某继续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路经镇淮古街望江东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805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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