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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327线铜石大桥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鲁*****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平邑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行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车辆超载及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7月27日林某某支付王星修车费47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彦新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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