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刘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4时21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栖霞市**路**号路灯杆处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5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其案发后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忠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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