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镇**村**巷**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5****)途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林某某拒绝下车,在警告下才下车,接着拒绝呼气测试,后才配合。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书;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231****;缴纳保证金三千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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