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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64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粤J3****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中心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道宁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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