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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居委会**路**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HR****的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育才路1号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8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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