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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园**号,现住惠州市惠城区**溪**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5日23时20分,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胡某某行驶至惠城区东平老水果市场灯控路口闯红灯左转弯时,与一辆相对方向直行由赵某某驾驶的粤L7****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胡某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林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6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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