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梅县区**城**街往梅县区**镇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林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梅县区**路红绿灯人行道地段时,因车速快差点碰撞到道路上的行人张某某、叶某某,并与张某某、叶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发现林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叫叶某某报警,后由处警民警将林某某转交交警处置。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9mg/100ml,属醉酒驾车。
2019年12月26日,林某某经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物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罗钰莹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917****。
2.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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