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准驾车型:C1E,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1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DG****号轿车从某某酒吧出发,沿国道324线行驶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报案时被澄华派出所值班民警查获。民警将情况通报交警大队一中队,交警一中队民警即到场处置。执勤民警到场后将林某某带到澄海华侨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带回交警一中队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8月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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