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居住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林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02时17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粤JD****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对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2.9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将林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林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52.07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公安强制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亦供认不讳。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中祥
检察官助理:林良凤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住所: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5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