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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花园******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出盈翠路南6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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