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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和**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凤山县凤城镇弄者村观山屯同事家喝酒后,驾驶其川X****0小车返回东兰县城。14日0时10分许,林某某驾车途经国道357线1853公里500米处(即东兰县东兰镇达文村纳文屯)时,停车问路时与群众发生争吵,并打烂群众的东西。群众怀疑其酒后驾车随即报警。东兰县公安局东院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96.3 mg/100mL和204.1 mg/100mL。遂带其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06mg/100mL。林某某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岳池县**和**

村1组2号,联系电话138815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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