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广源国际小区前路段时与停放在事故现场作为警示用的警务车辆发生追尾碰撞。1月31日,经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甲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6.5mg/100ml。2月7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月13日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经鉴定林某甲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7.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检察官助理:谭江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7761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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