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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宁明县**镇**路**号院**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由宁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桂F****3汽车沿南友高速公路由凭祥往宁明花山出口方向行驶,至宁明县服务区时碰撞风景树,造成树木损伤和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林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4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英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97717****;

2.随文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共壹册;

3.随文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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