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住广西武宣县****村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7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宣镇朝阳路玉手指养生馆门前路段,碰撞到停在路边的谭某某的苏E****R小型轿车、杨某某的桂A****F小型普通客车及黄某某驾驶的桂K****8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宣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验,认定林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交通事故后,将林某某带至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贵港市方舟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林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82.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善之

检察官助理 覃腾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807728****,1994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