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G2****牌小汽车,途经廉江市良垌镇S286省道路段(良田村十字路口)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其润
检察官助理 陈小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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