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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无摩托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顺景小区往惠东县平山街道三利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滨源路好顺景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平山中队查获。随后抽取林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广东康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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