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于2018年12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5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LU****小型轿车行至惠城区东江大桥北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向前
检察员助理:黄慧妮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4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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