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厢**村**屯**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园**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辽A*****的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从本市武侯区鹭岛路“大蓉和卓锦”酒楼门口出发,经龙华路上晋阳路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在现场林某某为逃避检查未能配合完成酒精呼气测试。民警遂带林某某到武侯区人民法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达105毫克每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民警查处时逃避检查且血液乙醇含量达105毫克每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礼政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复印件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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