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21986********,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乡**村**组,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路**苑**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堆龙德庆区社新村北侧草坪饮酒后,于当日22时左右驾驶藏A8****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桑姆村“米亚罗”茶馆内饮酒直至次日凌晨02时左右,后被告人林某某再次驾驶机动车沿林廓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林廓北路与色拉路交叉路口时,与该路口等待信号灯的被害人廉某某驾驶的藏AM****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藏AM****号小型轿车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冀AC****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三车受损,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逃逸。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东大队进行事故认定为被告人林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廉某某、赵某某无责任。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林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8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振
高 璇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路**苑**区**栋**单元**室。
2.卷宗三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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