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林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回族 |
身份 证号 |
650121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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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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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
权利告知 |
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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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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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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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19年12月26日0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客车(非营运),在本市达坂城区沿苇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苇子村清真寺路段时,驶入西侧路基下,碰撞西侧厕所围墙外砖墩,造成1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AJ2168号》,嫌疑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70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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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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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造成1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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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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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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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员:游舰、黄林盛 (院 印) 2020年4月24日 |
附:
1.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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