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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街**路交叉口东口路段附近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9.35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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