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客车(车载陈某甲)由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往塔山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大桥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檀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车载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檀某某、何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73mg/100ml;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檀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之后赔偿被害人檀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吊销驾驶证裁决查询记录、谅解书、监控视频提取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星某某、柯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檀某某的陈述;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光盘2张;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抽血照片;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檀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自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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