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材料,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相关辨认照片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鉴定结论: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案卷2卷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