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1),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沂南县××代表,个体,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省道3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湖头镇高速路口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于前方顺行的代为强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3.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宋凯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6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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