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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0********,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2005年11月16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3日。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京*****号“**”牌小型轿车沿隆化县***村路段行驶,被民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15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凡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出警经过;8、认罪认罚具结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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