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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8********,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南阳市**建材公司司机兼助理,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岗办事处**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61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31分许,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A5***小型普通客车从南阳市明山路与张衡路交叉口沿明山路行驶至**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6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行驶距离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旗

检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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