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北路,现住西峡县城**对面。因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3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峡县城**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照青

代理检察员:胡  佳

一九年八月九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