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北路,现住西峡县城**对面。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峡县城**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照青
代理检察员:胡 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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