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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1〕1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路**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嘉园**栋***室。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经温州市鹿城区***路**国际大酒店对面道路准备靠右停车时,发现该处有民警,改变行车方向向道路左前方继续行驶,发现前方数十米处有民警设卡检查酒驾,马上倒车逃离现场,并不顾随即赶来的多名民警拦阻继续倒车逃离,最终被其他车辆拦停。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后被民警带到温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强制措施记录查询、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

    2.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叶某某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照片、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凡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处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嘉园**栋***室,联系方式139689*****;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3.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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