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在同事沈某某家及其位于**宿舍中,与朋友一起喝酒至21日凌晨3时许,期间共饮用了四两汾酒(酒精度38)和7瓶喜力啤酒(酒精度4.8度)。当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乘坐其朋友刘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从福州上高速往浦城方向行驶,至一服务区时换由被告人林某某驾驶。15时3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途经京台高速下行大湖岭服务区**区时,执勤民警检查发现林某某有酒驾嫌疑,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林某某送至浦城县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某某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林某某人员档案,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审批表,闽******小型轿车辆信息,林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林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林某某现场抽血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林某某抽血照片、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益宏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检察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