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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互助土族自治县*****村,住河湟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2006年8月2日因犯放火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许常海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50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青ADZ***号*轿车,载其女友海东市河湟新区从**小区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后驶入**路继续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路与**公路交叉路口西口处时,与同向等待信号灯放行的朱某驾驶的青BT****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乙醇的质量浓度为207.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证言;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某某和朱禄的行驶证、驾驶证,对林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血液含量鉴定意见通知书、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53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拘役 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福才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5份。

    5. 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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