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三亚市海棠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琼BD****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与荔枝沟路红绿灯路口,往荔枝沟乐天城方向行驶,途经荔枝沟市仔村对面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发现林某某酒驾,公安干警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9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安干警随即将林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D****本田牌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坦白;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海棠区**镇**村,联系电话173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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