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6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教师,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琼A****号小型客车,由昌江县乌烈镇方向往石碌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昌江县交通管理大队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扣。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4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现场照片贰张;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耀明
书 记 员:郭海韦
2020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 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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