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琼海市**有限公司**,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于22时许驾驶琼A3****号牌小轿车行驶至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金柜KTV酒吧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设卡查获。被告人林某某拒绝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后被民警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2019年6月4日检验,送检的林某某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3****号牌小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书 记 员:许梦柳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
**村委会**村57号,联系方式:1838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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