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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3时5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B3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市场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与付某某在路边摆放的菜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菜篮部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抓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认识认定书、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违法犯罪查询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涛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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