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9********,驾驶证号码为4414811989********,准驾车型为C1,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单元,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23时3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坂田**一家潮汕牛肉火锅店吃饭饮酒后驾驶粤MK****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中怡路与中翠路路口时,该车车头右前角与陈某某驾驶的粤BB****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 林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50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因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陈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警情日志、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行车轨迹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赔偿谅解协议等;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辨认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照片、吹气照片、案发经过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交通道路上行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业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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