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栋**室。2019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0的白色**小型汽车从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出发,行驶至**街派出所附近停车,步行100余米后来到**街**新城3栋找其妻子张某某,二人见面后发生争吵,林某某情绪激动,遂返回**街派出所附近,将其所驾车辆驶入**街**新城**栋**单元**号雷某某家门外的巷子,为发泄情绪,先后两次驾车撞击雷某某家院墙,造成雷某某家十余盆花卉及花盆损毁。**街派出所民警听到声响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林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并抽血送检。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65mg/100ml。
2019年9月26日,雷某某接受了被告人林某某之父的赔礼道歉,对林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抽血视频;4.证人张某某、雷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睿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