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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和现住地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1日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持已注销的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未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年检且已达到报废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武县解放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和平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前方由龙某某驾驶正停车让行的湘******号小型轿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湘******号小型轿车左后侧追尾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武县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龙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龙某某达成了损失各自负责的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

2.书证: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毒检字第164号;

7.勘验、检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

8.视听资料:同步录像录像、事故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5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良

                                检察官助理:李正莲

2021年1月27日

_附: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侦查卷二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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