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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中之**号**庭**阁**房。中共党员,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1****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乐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02时30分许途经乐山路海湾大桥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现场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林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提取林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浓度为14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查询结果、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45.9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建议对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琳瑛

                                               检察官助理 柯宇婷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76862****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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