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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811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 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9时4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麻章区**镇**市场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镇省道373**市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8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3.被告人林 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 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德斌

                                               检察官助理 杨春苗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490****。

2. 卷宗三册,证据目录一份,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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