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7年2月28日被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8年9月30日被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0日转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乐区**镇**村**号其住处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至漳港机场,途径长乐区仙滨路佰翔酒店路段,因抄近路横穿马路与杨某某驾驶的闽******小轿车刮碰,造成其本人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报警,被告人林某某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现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金峰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5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车辆为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闽******小轿车车主杨某某峰主动免除本次事故中被告人林某某对其车辆造成的损坏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抓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章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违法查询等材料。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514号乙醇含量鉴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B149号车辆安全状态及类型鉴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990号损伤程度鉴定。
4.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81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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