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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村**幢**单元,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2017年3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行政罚款人民币1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16日,因盗窃行为被三钢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四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接到邻居电话得知其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在家中突然犯病,为赶回家中查看情况而酒后驾驶闽G****小型轿车沿新市南路由三元区下洋往富兴堡方向行驶,行驶至红印山天桥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9月7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31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现场查获照片、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警回执、福建省三明市台江医院疾病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个人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嫌疑人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37998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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