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途经宁德市环城路北门街路口附近路段时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同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帅
检察官助理:包雅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联系方式:1359982****。
2.卷宗壹册。
3.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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