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室**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溪县**镇水东彼岸大排档喝了一些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载着黄某某从尤溪县**镇水东行政服务中心往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桥方向行驶,途径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桥桥面路段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次日0时4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35mg/100ml。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现场调查记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闽晟蓝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302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林某某查获视频、被告人林某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青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6015****)。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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